2003年1月27日,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2002/95/EC指令,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进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器设备产品都应符合《电气、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》(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, 简称RoHS)。RoHS指令主要限制使用铅、汞、镉、六价铬、多溴联苯(PBB)和多溴二苯醚(PBDE)等六种有害物质。
2006年7月1日以后,欧盟市场上将正式禁止六类物质含量超标的产品进行销售。目前,我国绝大部分电子电器设备制造商、零部件供应商对RoHS指令一知半解,也尚未启动RoHS指令的应变计划。如不提前采取有效措施,相关企业在期限来临时将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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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制使用的六种有害物质及限量: (2002/95/EC第4条) |
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8月18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了2005/618/EC决议,该决议对2002年颁布的“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指令(2002/95/EC)”进行了补充,明确规定了电子电气设备中铅、汞、六价铬、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的最大允许含量为0.1%(1000ppm),镉为0.01%(100ppm)。此限值作为判定整机、元器件等产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的法定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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