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20号公告,对因特殊用途或特殊原因而未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、不符合2005年3号公告的小批量进口、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》进行处理。